各設區市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各金融監管分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各職業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及全國、全省教育大會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提高實習質量,根據《教育部等八部門關于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教職成〔2021〕4號),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和江西金融監管局聯合制定了《江西省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西省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實施細則.docx
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
2025年4月28日
江西省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組織管理,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等八部門關于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教職成〔2021〕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職業學校,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高職專科學校、高職本科學校,涉及相關名詞解釋、定義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一致。
第二章 實習組織
第三條 教育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職業學校(不含技工院校)學生實習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指導技工院校學生實習工作。
第四條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通過江西智慧教育平臺職教實習子平臺(簡稱職教實習平臺,下同)、江西省技工院校管理系統(簡稱技校管理平臺,下同)對學生實習計劃、實習過程、實習效果進行備案、監測。職業學校按照學生類別,將實習數據全量接入相關平臺。
第五條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選派經驗豐富、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范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根據不同專業崗位實習標準合理安排實習內容,明確各階段實習項目,加強實習前培訓,使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熟悉各實習階段的任務和要求。
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
第六條 職業學校安排崗位實習,應當取得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
認識實習按照一般校外活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由職業學校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
第七條學生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含更換實習單位),應由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實施。實習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指導學生實習,職業學校要安排實習指導教師跟蹤了解學生日常實習的情況。
第八條實習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崗位實習學生占在崗人數的比例,崗位實習學生的人數一般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實習的學生人數一般不高于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一般采用本單位社保參保人數。
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干預職業學校正常安排和實施實習方案,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第九條 職業學校不得以社會實踐、教學實習等其他名義變相開展崗位實習。職業學校以社會實踐、教學實習等其他名義組織學生到校外企事業單位開展活動,不得有如下情形:
(一)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參與;
(二)與畢業證獲取掛鉤;
(三)需要在校外住宿但未經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同意。
第十條 學生在實習單位的認識實習時間由職業學校根據專業教學需要確定,一般不超過2周;高職教育、技工教育的學生在實習單位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中職教育(不含技工院校)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具體實習時間由職業學校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安排,實習內容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務,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復勞動。高職(專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經歷可作為畢業實習經歷,申請抵免崗位實習。鼓勵支持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結合學徒制培養、中高職貫通培養等,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
第三章 實習管理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應落實學生實習管理的主體責任,學校主要領導是學生實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學生實習管理崗位責任制和相關管理制度與運行機制,會同實習單位制定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和安全管理規定、實習學生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高職學校(含高職本科學校)、在校生人數超過2000人的中職學校和技工院校應當設立專門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須以教育部等八部門發布的《職業學校學生崗位實習三方協議(示范文本)》為基礎簽訂實習協議,并依法嚴格履行協議中有關條款。實習協議應當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二)安排、接收未滿16周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三)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電子游戲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七)安排學生從事III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
第十四條 除醫藥衛生大類等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
(三)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五條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實習單位須公示實習同崗位工資收入水平,切實保障學校和實習學生及家長的知情權、監督權。實習單位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第十七條 實習學生應當遵守職業學校的實習要求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及實習協議,愛護實習單位設施設備,完成規定的實習任務,撰寫實習日志或周報,并在實習結束時提交實習報告和相關實習材料。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要和實習單位互相配合,在學生實習全過程中,共同加強思想政治、安全生產、道德法紀、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要和實習單位建立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定期發布實習信息或實習簡報。職業學校應當組織人員常態化開展實習指導,以“四不兩直”方式進行學生實習期間的日常巡查工作,對自主選擇崗位實習的,職業學校原則上應每月開展實地巡查工作;集中安排崗位實習人數達30人及以上,職業學校應與實習單位協商安排實習指導教師進行現場指導和管理。原則上應當每日檢查并向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應當安排學生統一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申請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須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同意,由職業學校備案后方可辦理。實習期間,未由學校保留校內住宿條件的學生無需向職業學校繳納住宿費。
第二十一條各職業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行業企業、有關社會組織,為學生實習提供信息服務。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整合,推進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章 實習備案
第二十二條職業學校按照管理權限,將學生實習計劃及相關材料報所屬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擅自實施。
第二十三條 中職學校、技工學校學生原則上不安排跨省實習,高職學校(含高職本科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組織學生跨省實習的,須事先經學校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確需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應當事先經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應派人實地考察。要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提交實習備案材料,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習單位實地考察評估報告;
(二)學生實習安排情況報告。職業學校要對學生實習安排情況進行整體報告,相關內容要詳實完整,數據真實準確;
(三)校黨組織會議紀要。職業學校召開黨組織會議,對實習單位實地考察評估報告和學生實習安排情況等事項進行審議,通過后形成會議紀要,相關內容要準確、清晰、完整;
(四)實習方案。應明確崗位要求、實習目標、實習任務、實習標準、必要的實習準備和考核要求、實施實習的保障措施等;
(五)實習單位名單。職業學校根據學生實習安排情況,對實習單位信息進行梳理匯總,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單位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實習崗位,學校二級學院(系部)、學生人數、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及聯系方式、學生專業、實習時間等關鍵信息;
(六)實習學生名單;
(七)實習管理制度、實習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學生崗位實習三方協議書;
(九)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十)學生實習保險憑證;
(十一)其他需要報送備案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職業學校組織學生跨省實習或赴國(境)外實習需要提交的備案材料,參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單獨提交。
職業學校須在實習正式開始前10天完成備案工作,及時掌握更新學生實習各項信息。
第五章 安全職責
第二十七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實習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人格權保護等有關規定。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工傷事故、安全事故,實習單位應妥善做好救治處理,雙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職業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實習安全監督檢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加強對實習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對統一安排的實習,各職業學校在實習前要對實習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確保符合相關規定;對自主選擇崗位實習的,職業學校應認真審核實習單位資質。
第二十八條實習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經教育培訓或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第二十九條 實習學生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實習單位安全管理規定,認真完成實習方案規定的實習任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實習安全責任履行情況作為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實習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實習單位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實習學生教育培訓計劃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提高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期間的風險保障水平,實現學生實習期間保險全覆蓋。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學生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撫慰。
第三十二條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鼓勵產業鏈鏈主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積極參與校企合作,提供實習崗位。
第三十三條實習單位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對實習指導工作量進行認定,建立有效的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學校教師指導實習與進企業實踐鍛煉一體化安排;對參與學生實習指導和管理工作中表現優秀的教師,在職稱評聘和職務晉升、評優表彰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七章 監督與處理
第三十五條各地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協調落實機制。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加強日常監管,并結合教育督導、治安管理、安全生產檢查、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勞動保障監察、工商執法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對支持職業學校實習工作成效顯著的實習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激勵和政策支持,對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各地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情況作為職業學校質量監測、辦學水平評價、領導班子工作考核、財政性教育經費分配等的重要指標;加強調研和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第三十七條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依職責將治理實習違規行為納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有關工作體系,將有實習違規行為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按規定進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十八條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在職教實習平臺和技校管理平臺開通政策咨詢和投訴舉報通道。有關部門和職業學校要在官方網站上公開發布工作電話,通過電話、互聯網、信訪等途徑,暢通政策咨詢與情況反映渠道,對學生反映或上級轉辦問題應建立專門臺賬,按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認真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未明確的工作事項,按照《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要求執行。
第四十條非全日制職業教育、高中后中等職業教育學生,以及其他學校按規定開辦的職業教育專業的學生實習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自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