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貴州省委批準,貴州省紀委監委對第十三屆貴州省委候補委員,貴州省政協民族與宗教委員會原主任麻紹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麻紹敏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錢色交易;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參與賭博;喪失紀法底線,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融資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麻紹敏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貴州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報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麻紹敏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貴州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貴州省委全會時予以追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4年11月21日 21:42

2025年2月13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民族與宗教委員會原主任麻紹敏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麻紹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麻紹敏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麻紹敏利用擔任原縣級銅仁市委常委、副市長,石阡縣委書記,思南縣委書記,原銅仁地區行署副專員,遵義市委常委、紀委書記,貴州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建設、融資貸款、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65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麻紹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麻紹敏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5年02月13日 1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