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馬洪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馬洪軍簡歷
馬洪軍,男,漢族,云南華坪人,大學文化,1963年4月生,1981年12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1年12月至1982年9月在云南省華坪縣林業局工作;
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在云南師范大學物理系物理專業學習;
1986年7月至1987年8月任云南省講師團鳳慶縣支教支隊長;
1987年8月至1988年5月在云南省林業學校任教;
1988年5月至1991年10月任云南省林業學校團委副書記;
1991年10月至1992年7月任云南省林業學校團委書記、教導處副主任;
1992年7月至1995年4月任云南省林業學校學生科科長;
1995年4月至2004年11月任云南省林業學校副校長(副處級);
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任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副處級);
2005年6月至2010年10月任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正處級);
2010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正處級);
2012年7月至今任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副廳級)。
清風云南 2018年03月23日 23:01
日前,經中共云南省委批準,云南省紀委監委對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馬洪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馬洪軍在擔任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期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熊掌和長時間借用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紀并涉嫌犯罪。
馬洪軍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黨性觀念淡漠、黨紀意識淡薄,其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涉嫌犯罪,應予以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省監委委員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馬洪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及款物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馬洪軍簡歷
馬洪軍,男,漢族,云南華坪人,大學文化,1963年4月生,1981年12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1年12月至1982年9月在云南省華坪縣林業局工作;
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在云南師范大學物理系物理專業學習;
1986年7月至1987年8月任云南省講師團鳳慶縣支教支隊長;
1987年8月至1988年5月在云南省林業學校任教;
1988年5月至1991年10月任云南省林業學校團委副書記;
1991年10月至1992年7月任云南省林業學校團委書記、教導處副主任;
1992年7月至1995年4月任云南省林業學校學生科科長;
1995年4月至2004年11月任云南省林業學校副校長(副處級);
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任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副處級);
2005年6月至2010年10月任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正處級);
2010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正處級);
2012年7月,任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副廳級)。
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日前,楚雄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原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馬洪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向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馬洪軍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馬洪軍,聽取了其辯護意見。楚雄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馬洪軍利用擔任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多次索要、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楚雄州人民檢察院2018年08月24日 12:01
11月21日,楚雄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馬洪軍受賄一案。楚雄州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洪軍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楚雄州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5月至2016年12月,馬洪軍利用擔任云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云南中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新河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企業和個人,在工程款撥付,土地租賃,服裝采購,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教師聘用、錄用和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索要或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現金合計161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馬洪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馬洪軍進行了最后陳述。法院將擇期宣判。
云南法制報2018年11月23日 18:25
云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林職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馬洪軍,在任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先后多次將學校的工程項目給“自己人”做,尤其是在工程款支付前,建筑老板都要向馬洪軍送錢,這樣工程款撥付才比較順利。馬洪軍幫忙后,甚至以急需用錢為由,開口向老板們要錢。馬洪軍不僅在工程款撥付上收受好處費,還在工作安排和調動上,也撈好處費。馬洪軍利用其擔任云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現金161萬元。近日,省高院對馬洪軍受賄案作出終審判決:馬洪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
為拿到項目、工程款 多人向馬洪軍行賄
2006年5月至2012年1月,云南某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錢某借用云南楊林某建筑公司、昆明某建筑安裝公司資質,墊資在林職院承建了學生宿舍建設(一期)和給排水網管改造兩個工程項目。項目完工后,錢某為拿到墊付的工程款,多次找到馬洪軍要求幫忙盡快撥付。為感謝馬洪軍在工程款撥付上的幫助,錢某先后4次賄送馬洪軍10萬元。
2007年至2008年,趙某借用宣威某建筑公司的資質,墊資承建了林職院室外踏步主體工程、新老校區連接線工程和老圖書館改造工程; 2009年,趙某借用建筑公司資質墊資承建了學生會堂周邊室外新建道路場地、室外大踏步工程; 2012年,趙某借用臨滄某建筑公司資質墊資承建了林職院給排水改造工程和教師宿舍1至4幢道路停車場建設工程。 為盡快拿到工程款,2008年至2015年期間,趙某先后4次賄送給馬洪軍合計23萬元。
2008年11月至2011年,云南省某建筑公司先后墊資承建了林職院新圖書館土建及裝修工程、新圖書館附屬用房工程和圖書館前廣場地面鋪設工程。云南省某建筑公司安排該公司第一直管部副經理石某負責項目施工。為了項目的順利推進和盡快撥付工程款,石某先后6次賄送馬洪軍10萬元。2012年工程完工后,公司安排會計張某負責回收以上項目工程款和維系與林職院的關系。為了盡快收回項目工程款,2012年春節前和2015年9月,張某分2次賄送馬洪軍3萬元。
2008年上半年,師某作為云南某貿易公司業務經理,為了與林職院在服裝及禮品采購方面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到馬洪軍辦公室賄送3萬元,希望馬洪軍給予關照。2015年6月,師某想參與林職院60年校慶禮品及禮品袋采購項目,在馬洪軍辦公室賄送2萬元,先后2次共計5萬元。
以急需用錢等為由 索賄77萬
甘某畢業于林職院,是昆明某綠化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與馬洪軍交往密切。2008年,甘某的綠化公司中標承建了林職院室外綠化工程和新圖書館周邊綠化工程。2012年,在馬洪軍的幫助下,與甘某合作的云南某管理公司與林職院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該管理公司承租到林職院科技示范園330畝土地用于開發房地產。為此,馬洪軍以急需用錢為由,2006年至2014年期間,先后6次向甘某索要合計30萬元。
2006年12月,云南某建筑公司墊資承建了林職院學生宿舍建設工程(二期)項目。2007年4月,該建筑公司又墊資分包了林職院教學樓工程項目。2007年7月,戴某找馬洪軍催要工程款,馬洪軍以需要交付購房尾款名義向戴某索要20萬元。2009年11月,馬洪軍以急用錢為由打電話向戴某索要20萬元,先后2次合計40萬元。
2008年10月,羅某借用昆明某生態公司資質墊資承建了林職院園林景山周邊綠化工程。為了盡快拿到工程款和承建林職院其他工程項目,2010年至2014年期間,羅某先后5次賄送馬洪軍合計5萬元。同時,馬洪軍以急需用錢為由,向羅某2次索要合計7萬元。
為他人安排調動工作 受賄28萬
2009年7月份,堵某的女兒小堵從云南財經大學畢業后,報考了云南省林業調查規劃院林業經濟崗位,小堵以總成績第二名落選。堵某請馬洪軍幫助協調省林業調查規劃院增加一個指標,把小堵招錄到規劃院工作,并在馬洪軍辦公室賄送5萬元。
隨后,馬洪軍找到省林業調查規劃院院長趙某協調未果。馬洪軍就安排林職院林業經濟管理系負責人將小堵招為外聘老師,并承諾堵某以后找機會設崗位,將小堵正式招錄到林職院工作。
2012年6月,文某為了讓女兒小文某補充錄用到林職院工作,在馬洪軍辦公室,賄送3萬元。2016年3月初,文某請馬洪軍幫忙,將杜某從麗江調到林職院工作,并承諾給馬洪軍一筆協調費用。經馬洪軍安排,杜某調入林職院工作,馬洪軍在辦公室向文某收受了20萬元,兩次合計23萬元。
犯受賄罪 被判4年6個月
楚雄中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馬洪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馬洪軍退繳的贓款16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宣判后,馬洪軍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他認為收受賄賂后,沒有為他人謀取過任何利益,也沒有索賄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利用職務之便,以要挾、為難等手段索賄的行為;其有自首及全額退贓的量刑情節,歸案后認罪、悔罪,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
省高院審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間,馬洪軍在擔任林職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云南某建設投資公司、昆明某綠化公司、云南某建筑公司等企業和趙某、師某、堵某、文某等人,在工程款撥付、土地租賃、服裝采購、學院教師聘用、錄用和個人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61萬元。其中,馬洪軍向甘某、戴某、羅某索要77萬元。馬洪軍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并退繳了全部涉案款項。
省高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馬洪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我國法律對國家公務人員廉潔性的規定,利用其擔任云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現金161萬元。受賄數額巨大。其中,77萬元屬于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馬洪軍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屬于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馬洪軍退清全部贓款,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馬洪軍及其辯護人所提,馬洪軍在收受賄賂后,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馬洪軍沒有索賄的主觀故意,也沒有索賄的行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原判鑒于馬洪軍有自首情節、歸案后退清全部贓款,有認罪悔罪表現、認罪態度好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馬洪軍已從輕處罰。
省高院認為,原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于是,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云南網 2019年06月06日 1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