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牌縣一村干部酒后駕車,交警提取血樣時,在醫院工作的表弟暗中幫忙調包血液,誰知“偷雞不成蝕把米”。這是怎么一回事?
案件回顧
2023年1月31日晚8時左右,中餐飲酒經過半天休息后,自以為已經清醒的雙牌縣某村黨支部書記陶某駕車從鄉下返回縣城途中,被執勤交警查獲。經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96mg/100ml,隨即,執勤交警將其帶往縣中醫院提取血樣。
隨車同行的陶某之妻李某發現情況不妙,立即電話給其在縣中醫院工作的表弟盛某,請求幫忙調包血液。
盛某得知消息后,趕在交警帶陶某到達醫院之前,找到當日輪值護士鄧某,要求幫助更換血樣。
盡管鄧某告訴盛某采血過程交警會全程錄音錄像,盛某仍要求鄧某先抽取自己的一管血樣。在陶某接受抽血后,盛某伺機將自己的血樣與陶某血樣調包。
后李某陪同陶某到縣交警大隊接受處置,在工作人員對陶某進行法律教育時,害怕造成嚴重后果的李某主動交代了請盛某幫忙調換血樣情況。
經調查,盛某、鄧某如實交代了事件經過,交出了陶某的血樣。2月1日,經司法鑒定,陶某血液乙醇含量為98.35mg/100ml。
處理結果
2023年2月1日,縣中醫院對盛某、鄧某進行調崗,全院通報批評、取消全年評先評優資格,并扣發2個月績效工資處理。
2023年3月8日,縣公安局以陶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縣檢察院移送起訴。3月15日,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陶某實施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考慮到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同時,縣交警大隊將陶某、盛某問題線索移送至縣紀委監委(鄧某非黨員、非監察對象)。2023年9月6日,陶某因醉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存在其他違紀問題,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盛某因違反工作紀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案例警示
在全面從嚴治黨、持續正風肅紀的高壓態勢下,少數黨員干部對危險駕駛入罪入刑認識不足,心存僥幸,酒駕醉駕現象依然存在。該案中,陶某身為黨員、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沒有充分認識到酒后駕駛的危害性,還企圖逃避處罰。而盛某面對親屬的請求,忘卻了紀律規矩,利用手中的職務便利,幫助調換血樣,最后雙雙受到黨紀處分。
紀法鏈接
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職業禁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