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49條“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條例原文: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警示:
進入新時代以來,黨中央將生態文明建設上升到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亞市委原書記童道馳和三亞市原市長王勇思想認識上存在嚴重偏差,行動上不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在三亞鳳凰島二期項目違建及整治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導致嚴重的生態環境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二人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且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先后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1年10月,王勇因收受財物9047萬余元,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2022年6月,童道馳因收受財物2.74億余元,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第51條第1款 公開發表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演說
條例原文: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警示:
2015年5月18日下午,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南寧市委書記余遠輝為南寧市廣大黨員干部上“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黨課。在這堂十分正式的黨課上,余遠輝脫稿發表“腐敗骨氣論”——“有些黨員干部違紀違法被審查,兩天啥都招了,沒有點骨氣和意志。”2015年5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消息,余遠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10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稱余遠輝“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公開發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等,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7年4月28日,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余遠輝受賄881.18913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第51條第2款 “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
條例原文:
第五十一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警示:
2013年至2015年,時任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何炳榮在班子會議等場合,多次妄議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會影響經開區經濟發展”“經開區是一個特殊的地方,應該降低標準”。2018年11月,何炳榮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經查,何炳榮喜歡喝國窖白酒,2013年初至2017年9月退休前,多次違規要求下屬公款購買國窯1573共計1470瓶(最高市場價達1700元/瓶),以宴請客商為名,大搞超標準接待;為滿足自己喝完酒后喜歡唱歌的愛好,何炳榮還在黨的十八大后,以招商引資工作需要為由,不僅對經開區原KTV包廂未加整改,又在下屬單位辦公樓內增設了一處KTV包廂,名曰“活動室”,這些個人娛樂產生的費用,全部由經開區承擔。2019年5月,何炳榮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取消享受的待遇,涉嫌受賄和濫用職權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9年10月12日,何炳榮因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經濟損失231萬余元,以及受賄655萬余元,被臺州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
何炳榮在懺悔書中寫道:“今天是大年三十,是萬家團圓、萬眾喜慶的日子,而我妻離子散,獨自在留置室面壁思過,撰寫懺悔書”“黨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項規定出臺,省委也出了細則。作為一名副廳級領導干部,必須帶頭執行、率先垂范。但是,我不僅在行動上繼續我行我素,明目張膽地不收手、不收斂,毫無顧忌地超標準接待,還妄加評議,對開發區干部群眾影響很大,嚴重影響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貫徹執行。主要原因還在于我政治意識差、紀律觀念差、敬畏之心缺失。”
(四)第51條第3款 “丑化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等”
條例原文: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警示:
2017年以來,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教師成然在《好好生活:觀念與方式》和《媒介與政治》等兩門全校公共選修課的授課中,插播引用國外媒體大量不實資料圖片和報道,發表了一系列丑化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曲解黨和國家政策、詆毀英雄模范人物等不當和錯誤言論,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在學生中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2018年,成然受到留黨察看二年、工資等級由專技10級降低至專技12級的處分。該案是湘潭大學紀委近年來辦理的第一起違反政治紀律的案件,彰顯了校黨委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擔當。為強化校黨委班子成員責任意識,起到榜樣示范作用,校黨委要求:(一)堅持黨務、校務公開,對黨委會、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除按規定必須保密之外,均一律在政務信息港進行公開,自覺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二)嚴格按制度辦事,以制度管人,上級有明確政策要求的,校黨委要做到堅決貫徹執行;校黨委要求教職工做到的,黨委班子成員首先做到;(三)堅持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制。凡是廉潔上有“硬傷”的干部堅決不提;凡是紀檢監察提出的意見建議必聽;凡是事關群眾切實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必先進行聽證和風險評估。
(五)第54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培植個人勢力
條例原文: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政治攀附、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警示:
虞海燕擔任蘭州市委書記期間,把大量酒鋼公司的親信調到蘭州市核心部門、核心崗位任職。虞海燕還整合設立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讓親信金晉哲主管,經常通過“培訓”向該室先后選調的141名青年干部灌輸效忠觀念,培植個人勢力,利用該室及審計局(局長系其安排調入的親信)打壓他認為不聽話的人。虞海燕提拔使用的干部大量不符合條件。2017年6月,因搞團團伙伙,培植私人勢力,違反政治紀律等,虞海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18年7月,因受賄6563萬余元,虞海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永州市委原副秘書長、新田縣委原書記、時任新田縣縣長唐軍為謀求職務升遷主動加入高建華、唐湘林等人的圈子。2021年12月,因參與在黨內搞團團伙伙,違反政治紀律等,唐軍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2年2月,因受賄1715萬,唐軍被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原主任趙東風2001年至2019年擔任湖北省供銷社黨組副書記、黨組書記、副主任、主任等職務期間,通過向人事部門及下屬企業打招呼、在黨組會上率先發言等手段,將與其關系密切并多次向其行賄的多名下屬先后提拔、重用為下屬企業主要管理人員,以達到其培植個人勢力,掌控主要下屬企業的目的。趙東風要求他們對其感恩戴德、言聽計從,甚至根據其指令實施違紀違法活動。2023年5月,因培植個人勢力,違反政治紀律等,趙東風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六)第55條 結交政治騙子
條例原文:
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警示:
2022年6月,湖北長江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長江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陳義國察覺自己被組織核查后,經其下屬介紹認識了“政治騙子”趙某某、李某。趙某某、李某提出承接工程的要求,陳義國立即同意并安排下屬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李某從中可分包30%的工程。2022年9月,陳義國被省監委留置后,相關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合作終止。2023年4月,陳義國因違反政治紀律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終止省黨代表資格,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審查起訴。
廣東省梅州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溫向芳違反政治規矩,盲目輕信“政治騙子”,被騙巨額財物。2023年5月,因違反政治紀律等,溫向芳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3年6月,惠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溫向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大連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巖盲目聽信“政治騙子”為其“說情抹案”。2023年11月,因違反政治紀律等,劉巖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3年12月,丹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劉巖利用擔任一汽集團大連柴油機廠副廠長(主持工作)、廠長,大連市經委(經信委)主任,大連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審批、資金撥付、干部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第56條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
條例原文:
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案例警示:
2003年,陜西省禁止在秦嶺北麓從事房地產開發和修建私人別墅,但由于在西安市一些文化旅游項目中開了口子,以及市、區、縣、規劃、國土部門一路放水,上述文化旅游項目最終演變成為上千棟連片別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這些別墅即使用各種方式辦齊了證照,但根子上仍是違章建筑。
2014年5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就秦嶺北麓西安段圈地建別墅問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陜西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關注此事。在省委常委會未傳達學習,未進行專題研究的情況下,經時任省委書記趙正永批示、時任省長婁勤儉圈閱,時任陜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書記魏民洲批轉,時任西安市市長董軍收到該批示。董軍雖要求相關區縣按照總書記的要求,全力抓好落實,但在隨后5月19日的例行市政府常務會上,未傳達學習,只在會議間隙,將長安區、戶縣等區縣領導召集到會議室外的走廊,簡單作了口頭布置,以致參會的常務副市長岳華峰直到一個月后才聽說此事。2014年6月10日,市政府成立以咨詢員喬征擔任組長的秦嶺北麓違建整治調查小組。 2014年7月,調查組反饋稱經全面清查和各區縣黨政領導層層簽字背書確認,違建別墅底數已徹底查清,共計202棟。這次清查,西安市將連片別墅排除在外,202棟違建別墅大多數是農民自建的違章別墅,有些是國土部門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民自建房。
2014年10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務必高度重視,以堅決的態度予以整治,以實際行動遏止此類破壞生態文明的問題蔓延擴散”。 時任陜西省委書記趙正永在省委常委會上,僅提了原則性要求,要求西安市認真落實。魏民洲將原先的調查組升格為調查處置組,未經事前商量,點名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岳華峰擔任組長。2014年11月14日,西安市委向陜西省委報告稱:202棟違建已全部處置到位,其中拆除145棟,沒收57棟,比原計劃提前17天。陜西省委在接到西安市報送材料的當天,就以省委名義向中央報告稱:“202棟違建別墅已得到徹底處置”。 事實上,號稱全部拆除的別墅中有17棟拆除不徹底;號稱沒收的有47棟一直未履行任何實質性收歸國有手續,只是在門上貼了封條。
從2015年2月到2018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又作過三次重要批示指示。其中,2016年2月,在對祁連山自然保護區和木里礦區生態環境綜合整治作重要批示中,就專門提到秦嶺北麓西安境內圈地建別墅問題,并且強調“對此類問題,就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不徹底解決、絕不放手”。 上述期間,陜西省委共召開151次常委會、50次專題會,省政府共召開73次常務會,沒有一次專門研究怎樣做到“不徹底解決、絕不放手”。 且2014年對202棟違建別墅整治之后,秦嶺北麓違規新建別墅達六百余棟之多,有些甚至成為西安房地產的高端代表。
2018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第六次對秦嶺違建別墅作出批示:“首先從政治紀律查起,徹底查處整而未治、陽奉陰違、禁而不絕的問題”。2018年7月下旬,中央專門派出專項整治工作組入駐陜西,與當地省、市、區三級政府聯合開展針對秦嶺違建別墅的整治行動。清查出1194棟違建別墅;其中依法拆除1185棟、依法沒收9棟。2019年1月18日,陜西日報報道稱,陜西省紀委監委把秦嶺北麓西安境內違建別墅問題專項整治工作作為踐行“兩個維護”的現實檢驗,嚴肅查處西安市秦嶺辦首任主任、規劃局原局長和紅星,市國土局原局長田黨生,市環保局原局長羅亞民,市政府原秘書長焦維發,原戶縣縣長張永潮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8年11月,魏民洲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八)第57條 違背新發展理念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條例原文:
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案例警示:
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再勇2013年至2017年擔任六盤水市委書記期間,為謀求職務升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背離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比較落后,保障和改善民生任務艱巨,自然風光資源不多,生態脆弱,中央三令五申防范化解債務風險,廣大干部群眾提出質疑的情況下,仍盲目舉債搞大量勞民傷財、破壞環境、低效閑置的旅游項目,大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使得當地新增債務達1500億余元,對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其中,不考慮六盤水只有一個多月滑雪季、已有兩個滑雪場的實際情況,拍板舉債30多億,違規占用大量林地、草地和水源地,興建包括29個子項目的梅花山滑雪綜合體,其中打造近萬米的“亞洲第一索道”就花了9個多億;不顧海拔、地質、環境差異,要求集中連片種植100萬畝刺梨,導致不少苗木長勢差、掛果率低,甚至有的多年顆粒無收。
此外,李再勇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規劃審批等方面牟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2023年11月,李再勇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等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紀檢監察機構要積極推進政治監督的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完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確保全黨上下自覺對標對表、及時校準偏差,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九)第58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
條例原文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警示案例(一)
2012年6月14日,江西省紀委決定對南昌航空大學黨委書記王國炎立案審查調查,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江西省紀委查辦的第一個在任高校黨委書記違紀違法案件。
王國炎長期從事中國哲學與文化、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表面上自比文人風骨,以清廉自居,暗地里卻背棄理想信念,把學術圣地當作斂財之地,工作中獨斷專行、作風霸道、用權任性,違規插手干預基建工程、人事安排、合作辦學等工作,從中牟利。
王國炎曾勸告青年學子“以哲學的姿態生活”“以其無私故能成其私”“夫為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要求學生做到“泰然、淡然、坦然和自然”。王國炎還多次在校黨委班子會和干部大會上講,“你做事按程序來,錯了我也不會批評你;要是不按程序來,對了我也不會表揚你。”他更是經常關心下屬職工的生活,給人感覺很有人情味。
王國炎這些臺前表演堪稱完美,幕后表露卻令人不齒。他嫌校紀委領導“礙手礙腳”,以組織名義將其支去省委黨校參加培訓,好讓自己“大展身手”。他繞過組織程序,為不符合競聘南航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崗位要求的林某打招呼,使其獲得競聘資格并當上經理。他為達到提拔吳某為基建處副處長的目的,在競爭上崗中故意設置條件,使吳某“心想事成”。他還大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先后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為尋求刺激,多次利用出差機會在外地嫖娼。經查,王國炎非法收受、索取27名行賄人的財物共計99次,包括人民幣、美元、澳大利亞元、股份、房產、轎車、購物消費卡券等,總金額合600余萬元人民幣,其中兩次單筆受賄金額高達100萬元。
2013年8月22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國炎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
警示案例(二)
2016年,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校長夏建國獲評“學生喜愛的大學校長”。當時的頒獎詞是:他在“教育苦旅”中忘我地奔跑,“捧著一顆心來,不帶半根草去”。他用勤奮、務實、謙和、大氣贏得了學子的心。他是將自己的手機號碼向全體學生公布的“奇葩”校長;他是堅持每天與同學們一起晨跑的“陽光”校長;他是習慣寒暑假無休的“勞模”校長。
2020年6月,夏建國在學校畢業典禮上致辭:在今年的疫情大考面前,中國14億人民堅定信心,同舟共濟,展示出了最強大的力量和最震懾人心的集體英雄主義,正因為彼此相愛,正因為心懷他人,我們才創造出了一個又一個奇跡,我們的國家、我們的人民始終是我們力量的源泉。
然而,2020年10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中共上海市委批準,上海市紀委監委對夏建國立案審查調查。經查,夏建國不注重世界觀改造,抵觸政治理論學習,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臺上一套臺下一套;不認真履行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職責,擅離職守;……
2021年3月,夏建國因在擔任上海電機學院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領導職務時,為他人在承攬學校建筑工程、銷售產品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257.35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半,并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
(十)第59條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
條例原文
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警示案例
2020年11月,北京市紀委監委對北方工業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沈志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7月,沈志莉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通報稱沈志莉政治品行惡劣,多次匿名誣告,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其中,2006年至2020年間,因工作與他人發生矛盾,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央紀委、北京市紀委、市委巡視組、市教委等多家單位,匿名誣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級領導干部。
(十一)第61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條例原文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典型案例
2021年,富縣交通局未經縣政府審批,以交通運輸管理所名義下發《關于2021年新一輪出租汽車投放的實施方案》,明確了出租車車型、經營權期限、發包價格等重要事項。由于工作不細致、征求意見不全面、方案討論不充分,致使部分出租車司機赴延安市集體上訪。2021年11月29日,該局重新制定《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并及時采取措施,不良影響才得以消除。2022年1月19日,縣交通局局長孔長全、縣交通運輸管理所所長張明宏分別受到誡勉談話處理,縣交通局不按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問題在全縣通報批評。
(十二)第62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
條例原文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警示案例(一)
2020年9月,自治區黨委巡視組進駐廣西科技大學。因害怕自身違紀違法行為暴露,黨委副書記、校長李思敏與幾名行賄人商討應對策略,訂立攻守同盟,要求隱瞞他們之間不正當經濟往來問題。因擔心學校教職工檢舉揭發,李思敏還公然在黨委常委會上揚言:“誰向巡視組亂告狀就收拾誰”,造成惡劣影響。李思敏2014年任廣西科大校長以來,對學校黨委不重視,不愿提自己的副書記身份,幾乎沒有接受監督的意識,揚言要找機會整紀委書記。2023年3月24日,李思敏因在項目承攬、設備采購及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0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警示案例(二)
2019年9月,貴州省金沙縣委掃黑除惡第二專項巡察組對縣衛生健康局黨組開展掃黑除惡專項巡察。2019年11月,縣委巡察組向局黨組反饋意見。2020年9月,縣委巡察辦督導發現該局制定的“對反饋意見涉及的3個衛生院采取提醒談話并全系統通報批評”這一整改措施久未落實。2020年11月,縣衛生健康局黨組書記譚亞雄、副局長(分管領導)鄒遠軍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全縣通報批評。
(十三)第63條 串供或者偽造證據 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
條例原文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員;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
(五)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警示案例(一)
丘北縣教育體育局教研室主任王獻龍在任丘北縣教育局計財股股長期間,收受工程老板羅某某5萬元賄賂,并與其他資金一同存放在家中。2016年9月5日,王獻龍家中被盜,其怕收受他人賄賂的事情敗露,向公安機關謊稱其被盜資金有12萬元為親戚存于其家中的購房款。2020年8月30日,案件調查組與王獻龍談話核查時,王獻龍又謊稱曾向羅某某借款5萬元,已歸還3.2萬元,尚余1.8萬元未歸還,并與羅某某串供,對抗組織審查。因嚴重違紀違法,王獻龍于2021年3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因在工程取得和資金撥付方面為他人謀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83.553萬元,王獻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萬元。
警示案例(二)
2013年8月6日,實名認證為重慶電視臺記者邱朝舉在微博舉報《四川蓬安縣委書記袁菱花200萬扶貧款建雕塑保升官發財仕途平安》。次日,蓬安縣委宣傳部函告新聞媒體“所述情況與事實不符”。該舉報使袁菱如驚弓之鳥,她開始同行賄老板“模擬對話”,逐個訂立攻守同盟。2013年9月,袁菱接受組織調查。2013年12月,袁菱被免職,隨后被開除黨籍。2015年7月,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行賄罪,袁菱被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受賄贓款4052萬元被依法追繳。
警示案例(三)
2013年,福建省龍巖市連城縣民政局局長、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吳大東在和龍巖泰陵陵園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某芳閑聊時說,他打算在廈門買個車庫,需要花30萬元,但是錢不夠。過了一段時間,陳某芳便分兩次送給吳大東30萬元,感謝其在項目手續報批、征地拆遷、爭取政府補助資金等方面的關照。2016年1月,福建省委縣市區第七巡視組到連城縣巡視時,時已調任龍巖冠豸山機場管委會副主任、連城縣政府黨組成員的吳大東,聽說有人舉報自己受賄,立即到陳某芳家中商討對策。為掩蓋受賄事實,吳大東偽造了其妻黃某向陳某芳之妻借款30萬元的借條。為演得更逼真,陳某芳還讓妻子拿借條去縣法院起訴黃某,后又撤訴。與此同時,為掩蓋虛開發票貪污公款,吳大東還與縣民政局辦公室副主任謝某搞沙盤推演,囑咐他什么該說、什么不該說。2016 年3月,吳大東接受進行審查調查。2016年11月,因受賄52.7萬,貪污11.439萬,吳大東被龍巖市中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十四)第70條 個人搞迷信活動
條例原文: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警示案例(一)
山東省農業廳原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單增德非常迷信,經 “高人”指點,他把自己的辦公室布置成“靠山向陽”的模式:把辦公桌放在辦公室入口旁,正對著窗戶,自己出入雖然不方便,但辦公時正好對著窗外陽光,美其名曰“向陽”;然后再在座位背后的墻上掛上一幅山水畫,又所謂“靠山”,滿腦子升官發財。
警示案例(二)
2013年10月底,組織對河北省大名縣委書記邊飛采取調查措施。在清點邊飛的隨身物品時,發現3個小紅布包,里面是畫著符咒的黃紙,寫有“蒲志安永久絕敗”、“保佑邊飛化惡成祥”等字句。原來,2011年底,永年縣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蒲志安曾送給邊飛4張銀行卡,共計45萬元,其因其他違紀問題被組織調查期間,邊飛心神不寧,擔心被牽連,于是找所謂的“高人”念咒畫符“保佑”他。除了隨身帶著3個所謂的“護身符”,邊飛脖子上還掛著一個翡翠觀音。據他交代,這是他花大價錢求來“保佑”自己平安的。
警示案例(三)
株洲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謝清純在自認為仕途上失意之后,沉迷于迷信,企圖從菩薩那里找“安慰”。謝清純自從信佛后,只看佛書,每年必到四大佛教名山拜一遍,每到所謂的觀音“生日”,他必吃齋,甚至到后來,每天出行都要算一算,看看往什么方向走“吉利”。他還與一位“大師”打得火熱。一周至少去寺廟看望一次“大師”,一待就是半天;有時實在走不開,中午吃飯,也要讓人把“大師”接過來,共進午餐,順便“請教”。為討好謝清純,一些商人時常以“香火錢”名義“捐錢”給寺里,由“大師”代收。
(十五)第72條 違紀后逃往國境外
條例原文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警示案例
2003年4月,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楊秀珠攜家眷潛逃新加坡。因涉嫌嚴重職務犯罪并潛逃國外,浙江省紀委、省監察廳于2003年6月給予楊秀珠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2016年11月,先后輾轉美國、荷蘭、法國、加拿大并最終被美國移民局逮捕并遣返的楊秀珠,不得不選擇撤銷庇護申請,回國自首。2017年10月,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楊秀珠被杭州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追繳貪污、受賄所得人民幣26399455元。
(十六)第74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履行不力
條例原文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警示案例
韋紹藝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縣委書記期間,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在具體落實主體責任上缺乏主動性和自覺性。韋紹藝在紀律學習時空喊口號,對黨員干部疏于管理,出現“三重一大”事項不經集體決策、帶病提拔干部的情況,造成不良影響。他不僅長期明目張膽收受商人老板和數十名縣直部門、鄉鎮領導干部財物,還多次帶資源縣其他領導干部認識商人老板并接受宴請。在其不良影響下,資源縣多名領導干部上行下效,其中3人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并被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2022年3月,韋紹藝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2年6月,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韋紹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300萬元。
(十七)第75條 搞無原則一團和氣
條例原文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警示案例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選舉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前后,童名謙作為衡陽市委書記、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嚴肅換屆紀律第一責任人,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選人、衡陽市及所轄縣市區領導干部關于省人大代表候選人存在送錢拉選票問題的反映。對此,童名謙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賄選行為蔓延,致使發生嚴重的賄選,且在選舉后未依紀依法嚴肅查處。2014年1月2日,童名謙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15年8月18日,童名謙以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此案有467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69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