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郝宏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郝宏軍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07-27)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遼寧省大連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郝宏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郝宏軍
▲喪失理想信念,背棄職責使命,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私營企業主旅游活動安排,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
▲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敗壞任職單位選人用人風氣;
▲毫無紀律意識,大肆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
▲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大肆干預插手案件處理,嚴重敗壞紀檢監察干部形象;
▲甘于被“圍獵”,與不法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郝宏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郝宏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遼寧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08-14)
遼寧省大連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郝宏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12-12)

2024年12月26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大連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郝宏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郝宏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郝宏軍利用擔任遼寧省營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撫順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大連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遼寧省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大連市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98萬余元。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郝宏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郝宏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具有從重處罰情節。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來源:最高檢官網2024-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