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關于罪犯在服刑期間通過勞動獲得相應的報酬用于購買基本養老保險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建立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兩大制度平臺,實現了對社會全體成員的覆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現行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程度相對較高,它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主要覆蓋城鎮就業人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辦法,適用于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適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城鄉居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國家提供罪犯勞動必需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梢姡?/span>監獄不是用人單位,罪犯也不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因此,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罪犯按照法律規定,不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其生活經費、改造經費等均已列入國家預算。服刑人員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以及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累計計算,按規定應享有的基本養老保險權益不受影響。關于罪犯在服刑期間能否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問題,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深入研究。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7月3日
